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0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0756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龔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