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30號聲請人 李俊宏李旺全 之繼承人代理人 李珮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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