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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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87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