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96年度除字第7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怡方 │新竹市農會│95年10月28日│5,170元│FA0000000││├──┼───────┼────────┼──────┼──────────┼───────────┼────┤│002│愛家食品商行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5年10月10日│6,760元│EA0000000││││ 文欽 │北大分行│││││├──┼───────┼────────┼──────┼──────────┼───────────┼────┤│003│ 黃森雄 │合作金庫銀行新竹│95年10月25日│4,000元│PU0000000│││││分行│││││├──┼───────┼────────┼──────┼──────────┼───────────┼────┤│004│邱記商行 葉碧玲 │新竹市農會│95年10月25日│6,400元│FA0000000││├──┼───────┼────────┼──────┼──────────┼───────────┼────┤│005│ 葉昱蓉 │新竹市農會│95年10月25日│10,87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