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4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 陳娟儀 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43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209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12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池通文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陳娟儀、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丁○○新臺幣捌萬元整,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3日給付新台幣陸萬元整,其餘貳萬元整,自98年5月13日起,每月13日給付新台幣伍仟元整,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入華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陳娟儀)
二、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並同意撤回對於相對人乙○○之告訴。
三、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彭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