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0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甲○○○○○○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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