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主文與附表不符)。
二、附表正確發票人(附表與聲請狀不符)及正確附表。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