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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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聚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應連帶給付進口融資貸款部分之正確美金金額。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