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姚欣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德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