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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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八號
原告癸○○
壬○○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金銅 被告庚○○
乙○○己○○丁○○戊○○丙○○○甲○○子○○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癸○○、壬○○、辛○○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原告癸○○、壬○○、辛○○分別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柒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玖拾貳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原告癸○○)、捌仟柒佰元(原告壬○○)、壹萬零壹佰參拾元(原告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