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升鴻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駱升鴻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美嫆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