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鄭舜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任淑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7,721元,及其中新臺幣262,058元,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更正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