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家璽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722地號、722之1地號、722之5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關係人翔閎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心怡 已出境,請據實查報其國外之送達地址。如國外之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具狀表明,並向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