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吳火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川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又所稱被占用土地面積28㎡,如何計算(長度、寛度各多少)?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及適用審判程序,請補正、說明正確數字(或算法)。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請以地籍圖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及提出土地現況彩色照片(即系爭土地上遭被告何物占用、請由地面拍攝、以各角度顯示)。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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