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胡建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盛美國際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選任臨時管理人,屬非財產權關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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