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311號聲請人 李黃麗薰
黃志明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聲請書由聲請人李黃麗薰、黃志明蓋章部分,請提出與
蓋章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用途為「拋棄繼承」,以資證明有為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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