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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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法院組織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31號反訴人 徐瑞 反訴被告 廖建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呂象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曾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91號蒞庭檢察官」上列反訴被告因反訴人違反法院組織法案件,經反訴人於本院10
6年度簡上字第31案件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原審案號:105桃簡字第32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反訴意旨如附件刑事反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反訴,應於反訴狀內記載反訴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39條準用第320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自明。又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始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38條規定亦明,是於公訴程序中提起反訴者,其起訴程序亦違規定。而反訴案件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9條準用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反訴人甲○提起反訴,其中對於①反訴被告即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91號蒞庭檢察官部分,其反訴狀內本未記載該反訴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本院已於民國106年9月21日當庭命反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有本院106年9月21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號卷第57頁),反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於法已有未合;而關於反訴人②對於反訴被告廖建傑、呂象吾、呂曾達所提起之反訴部分,因係於公訴程序中所為,參照上開說明,其起訴程序仍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參照上開說明,本件反訴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