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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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安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729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安識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嚴安識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普通竊盜、加重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係通緝到案,且自陳居無定所,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多次犯下竊盜犯行,且被告前案紀錄中亦於民國104年、105年間另有竊盜犯行,遭本院判決或檢察官起訴,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經權衡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性而無法以其他侵害人身自由較小之方式替代,爰於106年7月26日裁定自當日起羈押被告。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10月12日訊問被告,並核閱全案卷證後,認:被告固坦承有起訴書附表㈠至㈦所示之竊盜犯行,惟否認有附表㈠至㈢所示之加重竊盜事由,然被告所涉本案竊盜犯行,有證人 邱秀彰林文山魏麒雄陳昌凱 之證述在卷可稽,另有扣案物品、贓物認領保管單、資源回收場交易單、登記簿等件為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偵查中係通緝到案,且先前自陳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自105年12月至106年4月間犯下本件7次竊盜犯行,參以被告先前亦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認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存在外,復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原羈押原因俱仍存在。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證據,兼衡被告人身自由受侵害之程度後,認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應自106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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