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06號聲請人 朱碧全 (已歿)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關係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關係人 承恩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張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右頸腫至中壢天晟醫院診治,診斷為下咽癌,於民國105年7月至林口長庚醫院求治並會診放治療科,預計給予安排CCRT及相關檢查,因林口長庚醫院無床位,故於105年8月10日轉診至基隆情人湖院區繼續治療。嗣於同年8月12日接受氣切造口手術,同年8月24日接受右胸人工血管植入術,化療一週一次,自同年8月26日起至10月11日止共做5次。因診斷為第4期下咽癌,接受鼻胃管灌食營養品,且日後仍須前導性化療及同步化電療,無行為能力,生活事務全需仰賴他人協助處理。而聲請人未婚,父母均已過世,雖有7名手足,但手足間無聯絡,原租賃房屋房東於聲請人入院後不願續租,於無人可照顧聲請人,經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聯絡承恩護理之家,得其允諾後,聲請人遂自105年10月15日住承恩護理之家,接受住宿式照顧服務迄今。因聲請人氣切無法言語,身體虛弱亦無法書寫表達自身意思表示,已因心智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為聲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承恩護理之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已明定,是非訟事件之當事人死亡者,因已欠缺當事人能力,且此情形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業於本件聲請後之106年9月29日死亡,有聲請人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死亡,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即歸於消滅,非但聲請人已無受監護宣告之適格,且亦無再就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自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