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8號
原   告  蔡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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