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922號債權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債權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前列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債務人 葉文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玖佰陸拾玖萬玖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貳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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