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567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林泓辰
陳毅恩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67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8月15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黃心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心怡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