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加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11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加益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
5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電信法第5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
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
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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