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25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ZDB○一七八三七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十時八分許,在國道一號公路二八四公里南下處,因速限一○○公里,經雷達測定行速一一三公里,超速十三公里之違規事實,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員警以科學儀器採證照片依法逕行舉發,受處分人未依限期提出申訴,經向原舉發機關查證違規屬實,該所遂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ZDB○一七八三七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六千元整,逾期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及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略以:其不否認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十時八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國道一號公路南下二八四公里處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為,惟其現居住地為臺中市○區○○里○○路○○號,臺中市○區○○里○○路○○號係戶籍地址,原處分機關係將裁決書寄至其戶籍地址,其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因事至臺中市○區○○里○○路○○號戶籍地始接獲裁決書,當時其有打電話詢問原處分機關,經原處分機關之承辦人員告知其另有數張違規之裁決書,但其均未接獲,其並非不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繳納罰鍰,本件係原舉發機關未依規定合法送達違規通知單,致其未能於一定期間內繳納罰鍰,為維權益,爰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有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處汽車所有人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處分人甲○○其所有之車七九六九-JV號自用小客車,於上開時、地,因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之違規事實,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員警以採證照片依法逕行舉發之情,非但為受處分人於異議狀所不爭執,並有原舉發機關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與裁決書等在卷可稽。雖受處分人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受處分人自承其係設籍在臺中市○區○○里○○街○○號,且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文件資料得知:受處分人自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即將其戶籍地遷入臺中市○區○○里○○街○○號,此有受處分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一份在卷可憑。原舉發機關依原法定地址即臺中市○區○○里○○街○○號,以掛號寄送違規通知單,經郵政機關以逾期招領退回,因無法送達而依法辦理寄存送達,此亦有原舉發機關違規通知單、寄存送達證書、函件、郵政交寄大宗函件存根等在卷可佐。是本件違規通知單,其送達程序於法核無不合,已生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之前揭違規事實,亦堪以認定。則原舉發機關既已為合法之送達程序,則受處分人以其未曾接獲舉發違規通知單而聲明異議,自屬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六千元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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