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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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57號聲請人 莊陳淑雯 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相對人 莊弼仲
莊舒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即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07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接案通知書及審查表各1份(均為影本)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書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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