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08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1○○○(姓名年籍詳附表)及受安置人2○○○(姓名年籍詳附表)自民國95年8月2日11時5分起延長繼續安置3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受安置人1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現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受安置人2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現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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