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488號聲請人 徐詩新久久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徐詩新(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相對人久久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久久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久久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監察人報告書呈送在案,經徵得徐詩新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詩新(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住:台北市○○街○○○巷○號3樓)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監察人報告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其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