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6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民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蘇素娥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