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債權人 洪成偉 上列債權人洪成偉因與債務人 陳信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成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按「郵政存簿儲金年利率0.580%計算之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又「郵政存簿儲金」等字並非具體特定,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率為何?(請直接以固定數字表明,例如: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
息。)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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