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 王星宇 被告 鄭裕璋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簡字第2913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