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牆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訴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拆牆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3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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