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16日起執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並本院裁定自96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經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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