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星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心勇 訴訟代理人 邱明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
3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弘明┌──────────────────────────────────────────────────────┐│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國製釉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年12月6日│58,628元│QW0000000││││限公司 蔡憲宗 │竹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