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雅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雅婷已籌到交保金,應無羈押之必要,因此懇請再予機會自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本案被告張雅婷因竊盜案件遭通緝後逮捕歸案,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月
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惟查,聲請人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3年8月29日以103簡字第189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拘役30日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羈押期間向本股借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21日 南檢玲申 104執736字第04596號1份附卷可參,並業經本股同意借提執行,是聲請人現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自無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聲請人前揭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