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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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裕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裕軒准予復權。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吳裕軒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4年1月16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可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靖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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