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8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長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楊長榮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3年4月2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