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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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66號債權人 蔡炎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耀賢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係遭臺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後,設籍於該戶政事務所,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顯屬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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