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57號
原   告  周效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孝延吉輸出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貳萬叁仟陸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叁佰
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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