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抗字第三十四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送達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相對人賀期企業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准對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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