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797號
上 訴 人 假日顧問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 上 李閎糧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北小字
第2797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