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鄭瑞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秀蓮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
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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