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鄭瑞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瑞木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