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天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天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97年2月22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月又15日、98年7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98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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