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32號
原告 王銘光
訴訟代理人 蘇恆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