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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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6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送達費│伍佰參拾伍元│原繳柒佰陸拾元,││││扣除退郵貳佰貳拾││││伍元。│├────────┼─────────┼────────┤│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貳元││├────────┼─────────┼────────┤│判決正本及判決確│貳佰元│││定證明書聲請費│││├────────┼─────────┼────────┤│合計│肆萬零柒佰參拾柒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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