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登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登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該公司於八十七、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先前聲請展期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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