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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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貳佰叁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