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判決(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三○二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更犯妨害風化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十年訴字第一九九○號),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以九十年上訴第二○七二號,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台上字第二一八九號上訴駁回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