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385號

抗告人

即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柯建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所為原告之訴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彰補字第556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之年籍資料,抗告人於同年8月4日收受裁定後,於同日向法院聲請閱卷,於同年8月11日收受本院所提供之電子卷證後,即於同年8月17日以線上起訴平台上傳陳報狀。原裁定雖訂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惟抗告人須聲請閱卷後始知悉被告個人資料,就送達之日7日內補正,實對抗告人過於嚴苛,應自本院提供閱卷日起算7日內始較合理。且本院於110年9月16日以110年度彰簡字第38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迄於110年9月16日止抗告人未補正裁定事項而駁回,顯有誤會,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經查,本院為系爭裁定前,於110年9月15日前查詢收狀收文資料,並無抗告人於110年8月17日所提出之陳報狀,有案件統件資料、收文收狀資料在卷可憑。經抗告人於收受系爭裁定後來電詢問,經本院收狀收文處及資訊室查詢,發現係收狀收文處於系統中漏未點選接收,經接收後,始知抗告人有於110年8月17日以線上遞狀方式提出陳報狀,並有110年9月24日之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核與抗告人提出之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遞狀成功通知信相符。故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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