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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